中華民國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一、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0條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下稱WADA)公布之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ADA CODE,下稱WADA規範),訂定本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 運動員及其後勤人員
(二) 本會及本會轄下之會員
(三) 本會之組織成員及本會授權之人員
三、義務
本會將直接適用或間接援引WADA規範至治理文件、章程及規範,並遵守中華奧會藥管計畫及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適用對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 瞭解並遵守WADA規範,WADA公布之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示範法(Model Rules)、指引(Guidelines)、標準作業流程(Protocols),及國內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二) 依WADA有關賽內及賽外運動禁藥檢測規定,配合運動禁藥管制程序。
(三) 瞭解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行為態樣,並配合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供必要之資訊。
(四) 運動員應對其體內存在任何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負責。
(五) 運動員不得使用或意圖使用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六) 運動員於收到藥檢通知後,不得無故拒絕、未能提供檢體,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檢測。
(七) 運動員應提供正確之行蹤資料。
(八) 除取得治療用途豁免之授權外,運動員及其後勤人員不得持有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九) 不得交易或意圖交易任何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十) 不得對運動員施用或意圖施用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十一) 運動員應告知醫護人員不得開立具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之治療處方,以確保其接受治療無違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十二) 不得以其他行為干擾運動禁藥管制程序。
(十三) 不得幫助或教唆他人違反或意圖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十四) 養成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態度,發揮個人對運動價值之影響力。
四、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審議程序及法律效果依WADA規範進行審議程序,及後續結果管理。
五、申訴
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有關申訴之規定進行申訴。
六、解釋與歧異
(一) 不得以其他行為干擾運動禁藥管制程序。
(二) 本要點如與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發生衝突,以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為基準。
(三) 所屬單項國際總會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年度禁用清單: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