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
電子競技賽事懲處辦法
修訂日期:民國112年2月13日
一、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電子競技競賽規程〉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一)適用賽事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由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主辦、協辦、指導之賽事。
(二)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參與上述賽事的隊伍、選手、教練、隊伍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以下稱參賽人員)。
三、懲處方式
(一)懲處辦法制訂
各賽事可依照各賽事規範訂定懲處辦法,但本會仍可依本辦法進行相關懲處。
(二)懲處方式
本辦法得依以下方式進行懲處在初犯情況下,賽事裁判應依其發生情況給予最輕或較輕之處分;在累犯情況下,賽事裁判應加重處分。
1. 告誡
2. 警告
3. 罰款
4. 追討獎金
5. 撤銷榮譽
6. 判決落敗
7. 判決失格
8. 禁賽
有關上述處分之詳細說明如附件。
四、隊伍懲處
(一)說明
各隊伍有發生以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得由本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本辦法第三條之處分。
(二)違規事項
1. 違反本會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會之組織章程、各項辦法及本會發布之賽事細則。
2. 隊伍使未登錄之選手出賽。
3. 比賽期間,未善盡約束之責任,使參賽人員有不當行為。
4. 隊伍取得參與國際賽事資格後無故放棄比賽。
5. 隊伍未依約履行與選手所簽契約之約定,致影響選手權益。
6. 未配合執行本會對參賽人員之懲處。
五、個人懲處
(一)說明
個人有發生以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得由本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本辦法第三條之處分。
(二)違規事項
1. 違反本會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會之組織章程、各項辦法及本會發布之賽事細則。
2. 選手當選國家代表,無故不參加集訓。
3. 取得參與國際賽事資格後無故放棄比賽。
4. 吸食、施用毒品或違反教育部體育署暨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檢測屬實者。
5. 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有放水或假賽行為。
6. 在比賽中有作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7. 觸犯其他不名譽之犯罪者。
8. 參加比賽時,態度傲慢不服從裁判或侮辱裁判者。
9. 言行不檢有據可查者。
六、懲處程序
(一)立即懲處
1. 在比賽當下賽事裁判可依照隊伍/選手違規情況給予告誡及警告之懲處。
2. 在比賽當下若發生需要判決隊伍/選手落敗或失格時,應由賽事裁判長在了解情況後進行裁決。
(二)審議後懲處
1. 若發生需進行罰款、追討獎金、撤銷榮譽、禁賽之處分,在做出懲處前,應先讓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
不服從本會懲處裁決時,可依本會〈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電子競技賽事申訴辦法〉規定提出申訴。
八、辦法修訂
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保有最終修改、變更、解釋及刪除本辦法之權力,若有相關異動將公告於官方網站,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