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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等正式納入運動產業,另外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運動員捐贈,申報所得稅時,可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達到鼓勵民眾參與運動賽事的目的,有關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參與各型態運動競賽的報名費用、欣賞各類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我國自製運動類商品之消費支出,每人每年於2萬元額度內,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財政部應於今年所得稅制改革方案中,併入研議檢討。
院會並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為了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這是立法院對努力付出的運動員的承諾,透過修法將讓政府應定期檢討並調整策略,讓許多優秀選手不會因為還沒有成名,就要被迫放棄。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說,今天電競產業在朝野合作下跨出一大步,納入運動產業,除了讓電競正名,更有利於電競人才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