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
2020

109年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公告

文化部辦理109年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開放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10個名額。

 

(一)申請對象:須為74至90年次出生尚未接獲一般替代役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服指定役別機關甄選之申請;但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已完成第1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則不適用。

(二)申請條件: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奧林匹克理事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9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參加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舉辦或委辦之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得獎成績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3)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1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註:具規模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限制條件:

1、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於入營前能消滅者)。

2、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

(3)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妨害秘密罪、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9年3月10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詳細申請方式可上文化部官方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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